县人社局回复:收到来信后,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第七条之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2014年省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这一规定,你在外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可以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
根据《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之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相互转移,但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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