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二胎登记是否强制,如果不登记有什么后果  
信件内容  

在条列里看不到有关信息 ,想咨询下

 
办件编号   160727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16-07-27 处理时间   2016-08-09  
回复意见  
第一,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这是《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简化程序、便民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出生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第二,《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持有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及其子女免费提供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在其户籍地依法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均等化服务。”因此,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可以及时免费享受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育(服务)证在本省和外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有效”,换句话说,持有我省生育(服务)证的对象,在外省也可以同等享受相关的卫生计生服务。 第四,习近平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先进表彰会上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积极按要求进行生育服务登记,是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一个方面,也是每个育龄群众应尽的义务。 第五,按照湘卫法制发【2016】4号文件(《<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2016版)>应用解释》)精神,“不符合《条例(2016版)》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生育子女的”,一律定性为“违法生育”。结合本帖情况,则是“不按程序要求生育子女”,可以定性为“违法生育”。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