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
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意见》指出,
要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试点以支持贫困县摘帽销号为目标,
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
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意见》要求,
试点工作坚持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省负总责、强化监督,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贫困县要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意见》规定,
试点范围包括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6年,
各省(区、市)先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贫困县开展试点,2017年推广到全部贫困县。
统筹整合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层面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19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部分不适宜整合的支出除外)。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
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
《意见》强调,
要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加快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
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对于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
贫困县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要紧密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编制脱贫攻坚规划。
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用好用活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资金。
构建有利于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制度体系,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意见》要求,
要努力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在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规划有效衔接,
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