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聚餐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聚餐管理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SDR-2021-00006
索引号: 4305220007/2022-40695 发文编号: 新政通〔2021〕6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21-05-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5-08 有效期: 2024-08-29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聚餐管理的通告

新政通〔20216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聚餐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农村聚餐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农村举办的红白宴席或其他聚餐活动(家庭聚餐除外)均为管理范围。

二、一次性就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农村聚餐举办者应当提前两天向村(社区)委会申报,由村(社区)委会向乡镇食安委报备。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要提前到现场监督指导,对聚餐食品原辅料、现场卫生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资质进行检查。

三、农村聚餐承办者和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在制作和服务时均需佩戴口罩。举办者和承办者采购原料时要索证索票,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食材要保鲜,如食品原料为家中自产的,承办者应协同举办者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把关工作。聚餐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举办者和承办者要做好防蚊、防鼠、防蟑螂“三防”措施以及炊具、餐具消毒工作,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要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所有菜品应留样,每样菜品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使用清洁容器分别包装,密封后放在冷藏设备内保存48小时以上。

五、如遇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和承办者须立即上报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村(社区)委会,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封存食品、原料、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协助调查处理。

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村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七、农村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对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并各自承担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新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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