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退学指南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时间: 2014-11-14 16:49
来源: 更新时间: 2014-11-14 16:49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 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 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 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 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