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升级、留级、跳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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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4-11-14 16:51
来源: 更新时间: 2014-11-14 16:51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 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 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 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 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 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 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 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 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 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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