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审核办事指南 |
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项目 |
办事依据 | 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 2、《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的通知》(市政发[2004]26号) |
受理机构 | 新邵县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 |
决定机构 | 新邵县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 |
办理条件 | 1、是参保女职工,按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如参保人员为男职工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2、符合住院条件 3、所在单位及缴纳保费 |
申请材料 | (一) 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办理住院审批的需提供: 1、参保手册、IC卡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准生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4、结婚证 (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诊疗申报审批表 2、住院正式发票、费用清单 3、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 4、是失业妇女的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6、生育医疗费由本人报销领取,生育津贴还应出具所在单位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