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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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5-09-1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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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如实通知县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县工伤保险管理站事故调查股、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送达或传真上报以上两部门。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社局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请工伤认定。
  三、员工或其亲属也可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四、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医治。因伤情需要转院,旧伤复发医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必须事先到县工伤保险管理站申请,经核准批准后才能办理。
  五、工伤员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员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院诊治,如医疗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县工伤管理站联系办理延期手续,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六、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的,应事先向县工伤保险管理站申请,经核准后才能报销相关费用。
  七、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向县人社局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申请。
  八、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工伤保险站办理补偿事宜。
  九、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县工伤保险管理站。
  负责部门:事故调查股
  咨询电话:0739-318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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