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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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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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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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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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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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2年8月29日湘劳社发[20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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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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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劳动局(失业保险站综合股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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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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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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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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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文件规定,已在县本级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及在县本级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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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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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县本级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个人,其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县本级失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本人申请报告;
2、本人户籍证明;
3、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对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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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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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资料核实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查验转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时亦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申报人。
3、核查接收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内容、及接收划转费用的账户信息是否属实。
5、需核查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到账。
6、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资料提交待遇申领审核工作人员。
(三)时限:即时
第二步 初核
(一) 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依据转迁材料,核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
3、提出核定初步意见,将转迁资料报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第三步 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复核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3、提出审核意见。
(三)时限:即时
第四步 关系转迁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依据转迁资料进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操作,为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办理接续建立记录,为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办理报停,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三)时限:即时
第五步 费用划转
(一)岗位责任人:新邵县失业保险站财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三)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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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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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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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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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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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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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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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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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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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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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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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inshao.gov.cn或0739-318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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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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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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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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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应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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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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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疗养院至一中或水泥厂至大坪公交车至县劳动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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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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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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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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