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居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完整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户主1寸近照3张、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就业收入证明和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并组织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家庭情况进行评议。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被批准的发给《低保证》。办理过程中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