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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1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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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5220007/2021-39970 | 文号:新政办发〔2017〕4号 | 统一登记号:XSDR-2017-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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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1-22 |
签署日期:2017-01-22 | 登记日期:2017-01-22 | 所属机构: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01-22 | 公开责任部门:新邵县司法局 |
新政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新邵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散流物料)(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石)、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散流物料是指河砂、砾石、灰浆、灰膏、煤炭、散装水泥等散流体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渣土处置管理实行核准制度,渣土运输实行准入制和专业化运输制度。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是本县渣土处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公安、交警、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环保、发改、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负责渣土处置证和准运证的统一印制核发及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资质审核管理;负责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处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渣土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审批渣土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报批渣土专用消纳场和渣土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及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时,审查其是否办理《渣土处置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办理《渣土处置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包括临时许可)。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进行认定。负责渣土处置企业的工商执照办理及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建设渣土消纳场的环境影响评估,配合县城管局对渣土处置场地违章倾倒工业、医疗垃圾案件的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渣土处置费的核定及收费工作的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
第二章 建设工地管理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硬化,硬化长度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20米,宽度不少于4米;
(二)施工工地须修建洗车平台、洗车槽、沉砂井、排水井,配备洗车设备,安排清洗人员,确保净车出场;
(三)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墙,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严禁在围墙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及渣土,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将工地关闭;
(五)城市道路地下管线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渣土必须边挖掘边清运,保障施工沿线整洁卫生;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及其他物件。
第七条 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到县城管局提出处置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以下简称渣土处置证),获得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县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渣土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渣土处置申请报告;
(二)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三)地形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或总图;
(四)渣土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渣土的种类、数量、期限;
(五)与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车辆的车型、车辆牌证;
(六)散流物料运输应按要求密闭,防止撒漏,所载物料不超过车体上沿,并按指定路线运行。
第八条 渣土处置实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九条 处置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县城管局缴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费、消纳场地堆放费,并与县城管局签订防止渣土运输撒漏及环境保护承诺书,缴纳卫生保证金,由县城管局进行检查考核,加强渣土处置管理。对拒不签订防止渣土运输撒漏及环境保护承诺书、缴纳卫生保证金、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在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下的缴纳卫生保证金5000元;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在1000立方米以上至10000立方米(不含10000立方米)的缴纳卫生保证金1万元;建设垃圾和渣土处置在10000立方米至20000立方米(不含20000立方米)的缴纳卫生保证金3万元;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在20000立方米至50000立方米(不含50000立方米)的缴纳卫生保证金5万元;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缴纳卫生保证金10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将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渣土运输实行准入制和专业化运输制度。凡在县城区范围内运输、倾倒渣土,须到县城管局办理渣土处置证和准运证。
需运输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具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承运合同。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企业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非专业运输车辆运输渣土。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实行企业和车辆市场准入制度。未经县城管局资质认定的企业和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一)渣土运输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停车场地。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20台以上符合条件的封闭式运输车辆;并具有至少1台挖机、铲车、推土车、洒水车和相应规模的停车场等配套设施设备。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监、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合法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道路运输证和渣土准运证。
2. 拥有完整、合格的全密闭运输机械配置及装载有GPS,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
3.运输车辆驾驶员有相关资质的驾驶证,驾驶员近2年内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4.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及监督电话,同一企业应统一车身颜色。
5.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6.因临近报废、破损严重或被盗、转籍的车辆,运输公司要求报废、变更的,必须到县城管局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渣土运输企业的申办程序:
1.经营业主申办渣土运输企业,须向县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业申请报告(含可行性论证)、企业章程、资信证明、经营及办公场地证明等文件。
2.县城管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渣土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办公场地、车辆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
3.通过资质认定的渣土运输企业必须与县城管局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缴纳渣土运输无违章行为保证金。渣土运输期间,将《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
4.《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一车一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5.运输企业终止渣土运输业务时,应提前15日到县城管局备案,并注销《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姓名、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县城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渣土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按县城管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严格实行净车出场、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弃、撒漏、飘扬尘土。抢险应急工程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少量零散渣土(总重量不大于1吨),向县城管局申报后,可以自行委托运输,实行袋装外运,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五条 县城管局对渣土运输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一)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资质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县城管局每年对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资质进行审验,换发新证。
对未达到年审标准的渣土运输公司及运输车辆视情况予以缓审或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二)县城管局对通过资质认定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渣土企业及车辆,由县城管局暂扣《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情节严重的,吊销违章车辆《渣土运输车辆资格证》,取消企业渣土运输资格。
第十六条 城区河沙、卵石、灰浆、散煤、水泥等流散物料的运输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十七条 渣土专用(临时)消纳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横溢,进出消纳场的车辆要安排专人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五)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八条 渣土处置应坚持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第十九条 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县城管局统一管理。
渣土运输公司建设渣土消纳场,须经由县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许可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渣土。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需受纳渣土回填或另作其他用途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和单位证明,向县城管局申报登记,由县城管局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管局应当根据城区工程施工情况,制定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渣土。
第二十二条 入场倾倒渣土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消纳场地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凭《渣土处置证》倾倒渣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渣土处置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