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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8-0101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18〕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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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政办发〔2018〕45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新邵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严塘镇白水洞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县发改局《新邵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新邵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县发改局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邵县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等项目响应方,中标人、竞得方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有关个人(自然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擅自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他人出借、转让或涂改资格证书的;
(四)与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非法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八)擅自修改评标、竞买结果,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公示的;
(九)相互串通投标、竞买或与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委托人串通投标的;
(十)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十一)通过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方式进行投标、竞买的;
(十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标或虚假恶意投诉的;
(十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
(十四)在招标、投标、竞买过程中与招标人、采购人、竞买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五)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竞得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和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竞得,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采购人、发起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十九)将中标项目中明确规定不得分包转让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二十)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主要人员(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到位的或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
(二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二十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恶意拖延履约期限的;
(二十三)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材料供应商货款的;
(二十四)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失信行为;
(二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或惩戒,生效的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及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的依据。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的惩戒决定进行收集汇总,在政府网站“信用新邵”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对公布的失信行为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异议处理。
第八条 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同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其更改或撤销的处理决定,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
第九条 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黑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1至3年。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公布期限为一年;情节严重的,公布期限为1年至2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布期限为2至3年。
第十一条 对依法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公布期限内依法对黑名单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投标活动。项目发起方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黑名单当事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是否为列入黑名单,对属于黑名单当事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二)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代理活动。项目发起方委托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黑名单信息。
(三)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招标从业活动。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黑名单当事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对属于黑名单当事人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货物和服务发包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当事人。
(五)取消失信行为当事人在财政部门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六)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未作出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拍卖文件、挂牌文件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置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三条 对应列入黑名单而未列入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知情人可以向新邵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对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当事人由纪检委监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