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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9-01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1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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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9〕2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严塘镇白水洞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提升屠宰监管能力,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准入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办发〔2018〕3号)和邵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屠宰行业管理的紧急通知》(邵防重指办〔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猪屠宰管理
(一)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县停止对新建屠宰场(点)的审批。
(二)加大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整顿,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证的审查力度。对没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场(点),一律按照私屠滥宰予以取缔。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一证多用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加快屠宰场(点)标准化创建步伐,引导企业升级改造,建立屠宰行业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三)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动,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所有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场的具有“两章两证”的合格肉品,设有生猪定点屠宰点的乡镇,所有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本乡镇定点屠宰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具有“两章两证”的合格生猪产品;没有设立定点屠宰点的乡镇,生猪肉品供应由本县具有A类屠宰资质的屠宰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安全配送,县外生猪产品加工企业不得擅自进入本县进行肉品配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间,县外生猪产品加工企业不得进入本县进行肉品配送、销售。
二、加强屠宰管理体系建设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管理人员,指定至少一名乡镇官方兽医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本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屠宰检疫工作;组织并商请相关部门,对本乡镇未经定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生产加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以及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肉品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屠宰生猪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县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定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以及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受理本县行政区域违反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心肉”服务体系、肉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指导生猪屠宰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核发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采购的猪肉等生猪产品应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场,并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章两证);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严禁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生猪产品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参与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保障食品安全等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等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受理监管部门移送的生猪屠宰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的侦办,对私屠滥宰、宰杀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前介入调查,一经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
县城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城中村、集贸市场、街道小区、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点、流动肉摊及无证经营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泔水和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等日常源头监管,建立泔水和餐厨垃圾全链条监管机制。
(三)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场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屠宰活动中,屠宰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坚决执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场主体责任清单,坚守“五个严禁”红线不可越,“五个应当”责任必履行。各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生猪来源、产品去向、卫生消毒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严格生猪屠宰代宰行为管理,有代宰行为的屠宰场(点)要与代宰者签订长期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关系,屠宰场(点)不得因实施代宰而对入场生猪把关不严、省略待宰静养环节或缩短时间、忽略肉品品质检验等。屠宰场(点)要针对每个代宰者建立档案,对代宰者身份信息、代宰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码、牲畜耳标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两年以上。屠宰场(点)不得允许代宰者进入屠宰车间,甚至直接从事屠宰等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提升屠宰行业法治化管理能力
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建立健全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四、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管。要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如实记录进厂(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情况,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加大对应检未检或违规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重点环节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监管治理,持续保持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是否对病害生猪及有害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是否对场地、工具、车辆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屠宰企业自检制度。要严把生猪入场关,持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检测检查,深入实施屠宰环节风险监测。落实屠宰企业“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对入场生猪不检测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猪实施屠宰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