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SDR-2019-01002
索引号: 4305220007/2022-40669 发文编号: 新政办发〔2019〕3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9-01-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1-14 有效期: 2024-01-14


新政办发20193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严塘镇白水洞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县城规划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

县城规划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县城建设,维护被征收人利益,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规划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集中安置区的建设和对安置对象入区资格的审批,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书记与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协管城建工作的副主任与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酿溪镇人民政府、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协管城建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安置对象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选择安置地安置的拆迁户(户籍住址非被拆迁房屋地址的除外)。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户。

(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房困难家庭需改、扩建的居(村)民户。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家庭,家庭人口以户籍为准。

(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重建,但按照相关政策又不能在原处重建,且申请安置区建房并将原宅基地交政府收回的居(村)民户。

(五)因其他原因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安排进安置区建房的居(村)民户。

    三、基本原则

(一)就近安置原则。符合安置条件的征拆项目及申请新、改、扩建住房的,原则上应在就近安置区安置。特殊情况,对象户主动申请不在就近安置区安置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在其他安置区安置。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为保障居民合法居住权益,申请及审批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三)优先解决急需建房原则。领导小组根据安置工作的轻重缓急,优先审批急需建房的对象。

四、集中安置区选址及对应安置对象

(一)L5连接线官冲安置区,位于官冲社区2组及土桥社区,总用地面积34068平方米。对应安置对象为长滩社区、土桥社区、官冲社区居民。

(二)L5线旁罗家坪安置区,位于L5连接线旁,土桥社区与塘口社区交界处,总规划安置用地面积约53868平方米。对应安置对象为王家坪村、土桥社区、塘口社区居(村)民。

(三)新邵小梁山旁安置区,位于官冲社区小梁山旁,总用地面积约9480平方米。对应安置对象为官冲社区、回龙社区、土桥社区居民。

(四)绕城线移民安置区,位于官冲社区绕城线左侧,总用地面积28777平方米。对应安置对象为长滩社区、回龙社区、官冲社区、土桥社区居民。

(五)沙湾安置区,位于沙湾社区办公楼与盛强针织公司之间,总用地面积3755平方米。对应安置对象为沙湾社区居民。

(六)大田、畔田安置区(规划选址中)。

(七)大坪石背垅安置区,位于七秀路与石背龙路交叉口东南角,总用地面积84.9亩。对应安置对象为新邵经济开发区资江左岸社区居民。

(八)九头岩、韩家坪、会公坪安置区,位于邵西大道与七秀路交叉口东南角,总用地面积约320亩。对应安置对象为新邵经济开发区资江左岸社区居民。

(九)新邵经开区塘口村安置区,位于新田铺镇塘口村,总用地面积为123.2亩。对应安置对象为塘口村、二房头村、小庙头村等塘口工业园内所有村及社区居(村)民。

城区规划范围内未设置对应安置区的社区,符合安置条件的,经县城规划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视情就近选择安置区安置。

五、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安置地建设内容及标准:场地平整、小区内道路硬化、给排水管网铺设、强弱电架设及适当的绿化灯化。安置地标准为:48平方米/间(长12米×宽4米)、64平方米/间(长16米×宽4米)、56平方米/间(县经开区)、60平方米/间(县经开区)。

(二)安置房建设内容、标准及户型面积:安置房建设内容、标准以各项目拆迁协议书约定为准。安置房户型设置120平方米、128平方米、150平方米、180平方米四种。

安置地与安置房建设面积标准具体以县规划局审批为准。

六、实施主体及部门分工

(一)安置区实施主体:本方案第四部分(一)-(六)号安置区以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负责实施;(七)-(九)号安置区以新邵经开区管委会为主体负责实施。

(二)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技术、法律法规指导及用地审批工作;县城乡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县土地房屋征收局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与土地的征拆、补偿工作;酿溪镇人民政府与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矛盾协调。

七、实施计划

20191月中旬完成各安置区的规划方案设计、平面布置图审批、安置区基础配套设施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各实施主体完成不少于1个安置区的立项审批。

2019年各实施主体必须启动不少于1个安置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并于当年年底完成该工程建设任务。

2020年全面启动各个安置区工程建设,并于当年年底完成建设任务(预留安置区待定)。

八、资金来源与经费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安置区建设主体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

2.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项目获得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4.安置户缴纳的配套设施成本费及多余面积的补差款;

5.县财政返回的安置区配套商业开发用地出让金;

6.安置户缴纳的安置房或安置地购买款。

(二)经费管理

赛双清集团公司与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专账,集中安置区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将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资金与财政拨款一并纳入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集中安置区建设资金的监管与审计。

九、用地、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

(一)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包括安置区建设用地审批,安置户用地手续办理。

(二)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包括安置区平面方案、安置房建设方案审批,安置房建设手续办理及规划控制。

(三)设计:由各安置区实施主体负责,包括安置区总平面方案设计、安置区内配套设施设计及安置房施工设计(供地方式安置的除外)。

(四)建设:包括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规划控制,由县住建、环保、规划、城管、安监、质监等部门协调管理。

十、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和安置地安置两种方式。

1.安置房安置方式:由安置区实施主体对安置房进行统规统建,提供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成品安置房。

2.安置地安置方式:各安置区建设主体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及安置房规划图,安置房由各安置户自行建设。

3.安置地或安置房分配标准:

1)拆迁安置:以安置对象与县土地房屋征收局签定的安置协议为准。

2)紧房户需异地改建的:以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供地(或供房),所供宅基地(或安置房)在原宅基地(或房屋)1.2倍范围内无偿供给,超出部分按本方案安置地(或安置房)收费标准收取。原房屋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收归国有。

3)危房户需异地改建的:以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供地(或供房),所供宅基地(或安置房)在原宅基地(或房屋)1.2倍范围内无偿供给,超出部分按本方案安置地(或安置房)收费标准收取;所供宅基地(或安置房)少于原宅基地(或房屋),按现行征地拆迁标准予以补偿。原房屋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收归国有。

(二)安置户资格审查程序。

1.进入安置区安置的对象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安置区安置。

2.资格审批流程:个人(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    所在社区提出意见    酿溪镇或县经开区管委会或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初审    并联审批(每月一次)。

(三)安置房户型的确定和交付。

安置房户型由征收部门根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进行申报,实施主体审核同意后进行建设。实施主体向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安置房的分配工作由征收部门负责。

(四)安置房(安置地)位置确定。

征收项目整体安置地区位的确定以征收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确定,先实施的先选,项目同时实施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征收项目到户的安置地具体位置由征收部门负责分配确定。其它安置户安置地的具体位置由实施主体负责确定。

(五)安置房(地)费用缴纳及收取。

根据批地、征地费用成本及安置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成本估算,安置地收费标准暂定2280元至2480/平方米(根据不同安置区及安置区内位置确定收费标准)。安置房价格按工程预决算确定。用于建设项目的安置房(地),费用纳入该建设项目征收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征收部门负责从征收补偿专户中划转。用于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的安置房(地),费用由安置户承担,无偿供给的部分由县财政统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代收代缴。以上费用不含建房报批费用,由实施主体收取。

(六)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纳入安置区安置的对象,应当在确定安置房(地)具体位置前,与实施主体签订入区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七)权证办理。用于征拆项目的安置房(地),权证办理及水电开户由征收部门负责,实施主体协助。用于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的安置房(地),权证办理和水电开户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实施主体协助。以上安置区用地除预留商居开发的外,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八)以供地方式安置的安置房建设与管理。该方式由实施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并为安置户提供安置地平面布置方案和效果图,安置房基建(含基础)及施工图均由安置户自行负责。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安置户自行承担,县住建、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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