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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8-01008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18〕34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政办发〔2018〕34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严塘镇白水洞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邵县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新邵县居民基本殡葬服务
保 障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湖南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和《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我县常住户口居民死亡,在县殡仪馆火化,且按照我县相关规定进行丧事办理的,遗体接运、遗体火化、普通卫生纸棺、三日内遗体冷藏、悼念厅租厅、普通骨灰盒等费用全免。
第五条 对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等绿色生态葬法的,除上述惠民政策外,另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其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遗体冷冻等费用全免。
第七条 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应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逐级审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丧主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区(村)、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等绿色生态葬法的,须向县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在指定地点实施。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的费用,由县殡仪馆按月报县殡葬管理所审核后到县财政局按季度进行结算。相关奖励费用由县殡葬管理所到县财政局按季度进行结算。无名无主遗体和因涉案、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处置费用,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出具认定证明,由县殡仪馆报县殡葬管理所据实结算。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相关单位违规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按自动放弃死者丧葬费、抚恤金处理。
第十条 从事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的工作人员不得为违规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发放丧葬费、抚恤金,违规审批发放的,责令其追回,并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5日发布的《新邵县中心城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