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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8-01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办发〔2018〕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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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8〕35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严塘镇白水洞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新邵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创建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县域内高速公路两侧、建制镇规划区内,由行政、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企业和事业单位形象、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三条 下列广告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及建制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范围: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及空间或建(构)筑物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气模、横(条)幅、布幔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户外其他载体、以其他形式设置的商业及公益广告。
第四条 在本县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位的招标、拍卖、挂牌;对未按户外广告要求设置的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县住建、规划、交通、交警、发改、财政、国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画面必须健康、清晰、美观。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格局和区域功能、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位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包括:
(一)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主、次干道的门店招牌;
(二)新规划的楼盘预设门店招牌底面;
(三)依附其它建(构)筑物设置的外观装饰,如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屏等;
(四)供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广告及信息的张贴栏。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四)利用沿街两侧路灯、电线杆、树木等设施设置过街横幅的;
(五)利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
(六)需占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路;
(七)依照有关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二)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
(三)不得跨越道路或者延伸至道路上方;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不得损毁绿地及园林景观;
(五)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不得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得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
(八)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和防洪设施使用;
(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供电、市政、交通等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章 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有偿设置使用制度。对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采用出让及收取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的方式取得。下列既属政府产权,又符合户外广告位设置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位置,设置使用权应列入户外广告出让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城市电杆、灯杆;
(五)公用电话亭;
(六)汽车站;
(七)高速公路出入口;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十二条 符合户外广告位设置专项规划,但拟设置广告所依托的场地或建(构)筑物又属公民或企业私有的,可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和场地或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进行储备,或与其协议共同开发,收益分成。签订了租赁合同或协议共同开发的私有场地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也应列入户外广告出让范围。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规划的地段和广告开发强度设置拟定。
(二)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的出让方案和出让底价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底价组成等有关事项在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所有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出让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可委托专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出让广告位的设置使用权。县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予以监督。
(六)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协议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广告位使用权受让人签订。
第十四条 使用公民或企业自有场地的门店招牌类广告设置位不纳入有偿使用制度范围,但不得超出批准的标准和范围设定,应符合规划和设置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五条 占用公共场地的临时性广告场地可不纳入出让范围,但须有偿使用,申请人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场地和设施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城市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指导价标准的规定浮动范围内(上下浮动不超过15%)制定,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出让所得的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收益及公共资源占用费属政府资产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广告设置的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地、设置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形式、数量、规格、材质、安全性等情况的说明;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间实景效果图、位置平面图及制作说明书,大型结构性户外广告应有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电器线路的防火保护措施图文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申请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面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
经审查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被许可人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广告效果图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登记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90日内设置。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属于出让范围的户外广告位,应当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非出让范围的户外广告,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的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按许可的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其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标准的要求,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门店招牌内容应当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或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再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底价后重新组织出让。通过出让或协议取得的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须报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办有关过户手续,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扣减已使用的年限并明确剩下的使用期限。
第五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广告设置完成后5日内(临时广告除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验收。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限超过1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布时,应在广告的右下角注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没有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注明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以利于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中明确的大型公益广告位,由政府出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建、主管;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部门将内容报县委宣传部审查后,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牢固安全;
(二)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三)被许可人承担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被许可人违反前款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广告设置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设施无人管理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其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乱张贴的小广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许可的期限、地点、面积、内容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设置后残缺、破损、影响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区未经许可悬布条、拉布幅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宣传牌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所处罚款由县财政局从该单位账户直接划款至国库。
第三十三条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事前监管,对违规广告进行控违拆违。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第三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新邵县城区及建制镇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附件
新邵县城区及建制镇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区及建制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新邵县城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效果,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群众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按不同类型应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一)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含门店招牌):
1.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处招(标)牌广告,且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具体视楼房情况而定,地面平行的招(标)牌必须上下平齐、正面平行,高度统一为2米,大型连锁酒店、商场可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牌面高度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米;二楼及二楼以上的经营场所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置在楼道入口处,从下至上依序设置;
2.对依附同一建筑物设置的招(标)牌广告,其水平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过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
3.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
4.招(标)牌广告不宜采用泡沫、即时贴、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易损易坏、易破坏城市环境和容貌的低劣材料;
5.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二)垂直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1~8:1;
3.设置在城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路面净高度不得低于4.8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净高度不得低于3米,县城区及建制镇可参照以上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标准、材质、颜色、规格进行设置;
4.建筑物底层不得设置竖向户外广告,建筑物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的竖向户外广告,其悬挂挑支撑不得暴露铁件,必须用铝板或其他不生锈的金属材料外包。
(三)围墙(及围挡)上的户外广告: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钢构喷绘布围挡广告的,必须远离公路及人行道,做到倒塌时斜面任何部位不得侵占公路及人行道安全。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按不同的类型应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一)依附灯杆设置的户外广告:
1.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电力、灯具维修,抗风能力应得到保证;
2.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二)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
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
3.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O.3米;
4.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
(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米,总高度不宜超过22米,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lO米;
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车行道及人行道,离邻近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米。
第十六条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二)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三)利用船舶、热气球等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图章。
第十九条 金属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由持证焊工在其资质范围内施焊。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良好,按照经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作业。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构件制作必须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法进行防腐处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有施工监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墙面广告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