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程序的政府规章,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其影响必定是深刻而又深远的。为利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施行,本文以问答的方式予以解读。
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立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适用范围是调整和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援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2、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最核心的内容可概括为八个字:公开、参与、效率、问责。“公开”是政府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一律要将行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不能搞暗箱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参与”是要让群众广泛参与政府的管理,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政府在决策和管理中不能搞独断专行,不能把行政管理简单看作是政府发号令,老百姓接受。“效率”是行政机关办事要讲效率,严格按期限规定履行职责,不能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能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问责”是指不按规矩就要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都要公开,让老百姓参与、知晓,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3、行政程序的涵义是什么?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职责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规则的总称。它是调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规则,是行政主体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4、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5、什么是行政协助?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难以实现行政目的时,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公务上的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在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内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四)其他必须请求协助的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6、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7、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而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8、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分管负责人、政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三类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然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并对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9、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经依法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生效,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10、什么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哪些?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1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执法申请应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期限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行政机关如何开展调查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1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走哪些程序?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二是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三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是行政相对人有要求,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14、关于行政执法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5、行政合同的概念、适用范围是什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主要适用于:政府特许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政府采购、政府信贷、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等。
16、行政指导有强制力吗?没有,因为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17、行政裁定的主体如何确定?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才能对与其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从而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18、如何选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和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
19、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哪些信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0、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举报是如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2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①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②没有法定依据的;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2、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撤销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但如果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撤销而不能撤销的则不能予以撤销。
23、对哪些行为需要追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七)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九)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