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2014-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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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政务中心
  • 更新时间: 2014-11-1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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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新邵县人民政府批准,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2014-0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授权下属事业单位新邵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与酿溪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老汽车站);

  (二)出让面积:6210㎡,其中商业1863㎡,城镇住宅4347㎡;

  (三)土地用途: 商业、城镇住宅用地;

  (四)区位条件:以土地现状为准;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商业用地40年 ,城镇住宅用地70年;

  (六)开发建设期限:3年(2014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

  (七)规划条件:以规划局核定为准(详见用地规划条件书);

  (八)交地时间:2014年3月1日前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但在我县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和法律、法规以及挂牌文件另有限制的除外;本次挂牌只可单独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17时前。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开户银行:新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开户银行:建行湖南省新邵支行营业部

  开户单位: 新邵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开户单位: 新邵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85020001700008121012        账号:43001550065052501817

  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

  开户单位:新邵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85290311000000960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4年1月23日起,到新邵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 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成交确认书;(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8)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19日,到新邵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 保证金到账银行凭证;(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 保证金到账银行凭证;(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文件;(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 保证金到账银行凭证;(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保证金到账银行凭证;(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 申请前有欠交土地出让金和未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者;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本次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具备条件的,我局将在2014年2月19日17时30分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竞买人可自行踏勘,我局不另行组织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时间

  定于2014年2月12日至2月21上午10时在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交易大厅对2014-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七、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 挂牌主持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公布;

  2. 挂牌主持人介绍地块情况。

  (二) 挂牌竞价

  1. 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2.竞买人进行报价;3. 挂牌主持人收到报价后,对报价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4.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现场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 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时间内,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 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 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1)最高报价且等于或高于底价的, 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报价的出价人为竞得人;(2)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 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同时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 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在2014年3月21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当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期为10日。

  八、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地块设有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四)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在挂牌现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该宗地宗地出让区位条件为土地现状,宗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地质勘查、线路迁移等有关事项由竞得人自行完成。

  (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挂牌成交后剔除交易服务费等税费用后抵充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九)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十)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总地价款不包括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下列价外税费:

  1、交易服务费(由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湘价服[2012]87号文件收取);

  2、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国土资源局按总地价款的1%代征);

  3、土地出让契税(由县地税局按总地价款的4%征收);

  4、其它税费。

  以上价外税费由竞得人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一并交纳。

  (十一)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在签定成交确认书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成交价款。同时缴纳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列价外税费。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手续,一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十二) 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三)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四)竞得人取得土地后,严禁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到期前15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今后在本县范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政府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五)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限制购地,并入网上传部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

  (十六)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十七)挂牌成交的,竞得人将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局如下账户:

  开户单位:新邵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邵支行

  帐号:190602500902490234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新邵支行大新街分理处

  帐号:43001550165050000500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新邵支行

  帐号:341901040003680

  开户银行: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帐号:85021650003984072012

  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

  帐号:85290311000000862

   (十八)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新邵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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