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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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基层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8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部门和镇乡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统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能。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建设。各镇乡在2006年底以前至少要安排一间办公房作为综合统计办公室,并配备办公桌椅和统计档案柜子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要从镇乡现有公务员中确定1名以上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符合任职条件的镇乡统计员,可兼任党政综合办副主任,并明确为正股级。统计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需要调动或调整岗位的,应征求县统计局的意见。综合统计员行政上归镇乡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镇乡的其他工作部门要指定1名干部负责统计工作,协助综合统计员搞好镇乡统计工作。镇乡综合统计员的工作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和发放。镇乡统计工作经费要根据本镇乡统计工作量的大小纳入镇乡本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和完善镇乡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在2007年底之前,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统计专用计算机配备到镇乡,并实现与县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各镇乡在2006年底前落实好了专职统计人员、解决了统计专用办公场地及统计信息网络经费、并能实现与县统计局联网直报的,经市县统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统计部门无偿赠拨一台微机。
(四)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企业、事业组织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不具备条件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统计。
二、强化管理,完善制度
(一)建立统计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县统计局要建立统计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组织、协调和管理好部门统计、企事业单位统计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数据资料,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对擅自发布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核实的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搞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和考核等活动。基层政府统计部门要讲实话、报实情,强化基层政府统计部门在统计数据发布、统计管理和定量考核评价等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树立政府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部门统计作用。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基础,建立统计台账,统一管理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及有关行政记录,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县直部门开展全县性的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将调查方案和报表表式报县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发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三、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或纵容,更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组织管理统计调查活动,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管理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法制、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曝光。
四、加强培训,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事业的发展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统计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统计部门开展的常规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和统计执法等所需经费,要按现行体制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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