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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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我县自2005年在县城城区和部分镇乡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以来,生猪肉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更加规范。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屠宰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税费征缴“一票制”。“一票制”按照原核定的税费项目和标准不变,由县商务局负责收取或代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所有税费,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规范定点屠宰场的经营行为。定点屠宰场要积极组织猪源,确保市场供应;自觉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发现的病害肉及时做无害化处理;严格场地服务费收费标准,严禁自定项目收费和超出标准收费;坚持随行就市的原则,不得哄抬猪肉出场价格;自觉接受县商务、畜牧、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违规经营的行为,将按国务院238号、503号令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坚决处理到位。

三、规范屠商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白板肉”经营行为,生猪肉品必须凭县商务、工商、畜牧、税务联合印制的上市凭证并加盖肉品检疫检验印章才能上市销售,对无票、无上市凭证、无检疫检验印章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而上市销售“白板肉”的屠商依法进行处置;严厉查处销售染疫猪肉、注水肉的行为,对销售染疫猪肉的屠商没收其违法所得和未出售的猪肉及其它产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销售注水肉的屠商可以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公母猪肉销售行为,凡是无染疫公母猪肉必须加盖检验印章(公母猪检验印章),在公母猪肉销售摊位销售,凡不在规定区域摊位销售公母猪肉的屠商,由县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规范宾馆、饭店、学校及集体伙食单位肉品采购行为。宾馆、饭店及集体伙食单位采购的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各单位要建立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填写由县商务局统一印制的《肉品采购登记单》,详细记载采购时间、数量、供货人、进货人,并保存记载半年以上。发现染疫肉品应就地封存并报县畜牧局处置;采购未经检疫的肉品和非法屠宰的肉品,由县商务、工商、畜牧、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

五、严禁私屠滥宰。在定点屠宰区域内严禁私屠滥宰,违者由县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六、强化市场监管。成立专门的稽查队伍,由县商务局负责管理,负责日常稽查。必要时由县商务局牵头召集县畜牧、工商、公安、卫生等单位开展集中稽查整治行动,各部门须密切配合。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重从严处罚到位。同时,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对销售染疫肉、注水肉、劣质肉或不在指定区域销售公母猪肉的行为,在市场醒目区域予以公布,并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曝光。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染疫肉、注水肉、劣质肉的识别能力,加强自我保护。

七、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定点屠宰工作。生猪屠宰管理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监管到位。稽查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工商、畜牧、卫生、公安配合;对染疫猪肉的监管处理以县畜牧水产局为主,县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注水肉、不挂牌销售公母猪肉的监管处理以县工商局为主,县商务、畜牧、公安等部门配合;对“私屠滥宰”和“白板肉”的监管处理以县商务局为主,县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宾馆、学校、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管处理由县卫生监督部门为主,县商务、工商、畜牧、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妨碍阻挠屠宰执法的由县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不依法行使职责、监管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因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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