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医疗器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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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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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06〕2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医疗器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新邵县医疗器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卫生系统医疗器械的采购行为,从源头上根除医疗器械采购的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邵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2]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属各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办理医疗器械政府采购事务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医院、邵阳正骨医院购买医疗器械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或者单位价值低于3万元但总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购买医疗器械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总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原已购医疗器械的零配件,各医疗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的7日内将合同报送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宏观决策,指导和协调处理医疗器械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县政府采购办依法对卫生系统医疗器械采购进行管理、监督,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章 医疗器械采购程序

第五条 医疗器械采购原则上每季季末组织采购一次,县直各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必须分别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将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报送县政府采购办;如确属急需采购的医疗器械,可随报随采购。
第六条 医疗器械采购程序
(一)县直各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需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医疗器械时,必须先填写好《新邵县政府采购申报表》于下次政府采购招标日前30日内交县政府采购办。所申请采购的医疗器械若属卫生部控购设备的,申请购买单位还须提交控购手续复印件。
(二)县政府采购办汇总各医院申报的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后,在招标前25日,根据不同采购量及其它条件,确定采用相应采购方式,并委托有相应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具体开标地点、时间。
(四)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标书。编写好标书后,先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再交县政府采购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发售标书。标书审定后,可以对医疗器械供应商出售。但医疗器械供应商必须先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资格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的供应商,才能购买标书。
(六)在开标前24小时内,县政府采购办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从采购医院中选取部分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由纪检监察、卫生、药监、政府采购办等部门抽调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七)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工作。
(八)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1、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
2、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评标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办法,依据投标人的报价、技术性能、交货日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履约能力和优惠条件进行评定;
4、整个评标过程,在评标委员会中独立进行。
(九)评标结束后,由评委会以书面形式,出具评标报告,推荐预中标人和候选预中标人,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规定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采购医院签订合同书。
(十)实行其他采购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签订合同。采购医院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县卫生局、县政府采购办参与合同签订,并作为合同的监证方。合同一式五份,供应商、采购医院、县卫生局、县政府采购办、招标代理机构各存一份。
第八条 验收。验收一般以采购医院为主,县卫生局和县政府采购办负责监督。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新邵县政府采购验收单》。对大型政府采购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和药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
第九条 医疗器械采购结算程序
(一)医疗器械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医院将供应商出具的合法票据复印一份交县政府采购办。
(二)采购医院按合同付款进度提前10日将本次应付合同款划入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县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医院的验收单和医院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发票复印件,经县政府采购办负责人批准,按合同规定将货款转账支付给供应商。
(四)采购医院凭县政府采购办开具的结算单、合同、验收单及发票等作为列支依据。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二)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采购医院是否有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入我县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纪检监察、卫生、药监、财政、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与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采购医院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卫生、药监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医疗器械有关医疗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一律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邵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新政发[200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对有关医院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供货单位不履行合同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年内不得进入新邵政府采购市场;采购医院违约,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采购办、县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医疗器材△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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