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0〕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县直属机构:
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新邵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办法》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新邵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办法
(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理顺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归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试验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纳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禁止对此类建筑工程以“特区”形式进行封闭管理。
(三)所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建筑工程监管规定的地方性政策,应在2010年12月底前自行纠正;届时未纠正的,由县监察机关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二、强化制度管理
(四)严格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监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察、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各项保障条件和措施严格监督落实到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任何工程项目替代或简化有关建设程序,降低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件。各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县发改部门在立项审批时要将工程的造价规模审查纳入前置条件;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要求,严格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程序,把好工程建设开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前置许可条件;县财政部门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预算审核时要将施工图审查纳入前置许可条件,凡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禁止使用,施工图审查未合格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财政不予拨款;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必须审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使工程建设纳入有效监督环节;县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建材市场特别是城乡建筑工地水泥、钢材、砼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在审计决算时要审查工程的建设结构与合法手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城乡建筑市场的监管,在继续抓好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乡镇建筑工程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要协助配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镇乡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五)建立报告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桥梁、隧道、地铁工程、大型拆除工程、新型科技成果实验项目和其他超过一定高度、跨度、深度和面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市政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管,定期组织排查,督促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六)建立曝光制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及时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扩大监管执法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应定期将监督执法情况通报县监察部门。
(七)建立举报制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地举报电话。对举报行为要积极受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监督执法
(八)打击违法行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对围标串标、资金挂靠、出让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施工现场为重点,充分利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督信息平台”和“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业人员资信平台”,通过现场查验和网络化手段重点检查项目管理力量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足、人证不符、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私招滥雇或长期脱岗、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要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九)加强执法力度。县政府将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筑工程监督机构的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素质,解决工作经费、装备等方面的问题。镇乡政府要配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察到位。
(十)加强监督指导。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各镇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执法考核。对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执法不力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及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县政府和监察机关将根据通报情况及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
(十一)县政府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及其责任追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管理,督促建立分工明确、执法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不得评先、评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十二)县政府在组织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时,将充分发挥县安监、建设、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据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检查事故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职能的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或上报。县安监、建设、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批复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十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质量和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分工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及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十四)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指导,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县监察机关要定期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情况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组织行政监察,对执行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五)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和干扰监察执法工作的控告、检举,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致使相关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相关违纪单位与人员未受到相应处罚的,县监察机关要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约谈,造成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提出行政处分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