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委员提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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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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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分别是指: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二)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决定转作建议处理的建议;
(三)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建议;
(四)经县政协常委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在政协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县政协委员以个人、联名小组、联组或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县政协组织提交的,经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后交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应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和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县长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进行拟办、交办,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服务。
县人民政府领导及时研究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位分管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分管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实行办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听取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汇报,认真解决本单位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带头办理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交 办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建议案经县长批示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并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办理。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经县长或副县长批示后,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经县长批示后,由承办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办理,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复文。

第四章 办 理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确保完成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和县政协交办的建议案、提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确保建议、提案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办理中,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无法办理的原因。

第八条 具体承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县政协建议案的单位应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出办理计划提交县政府研究,再按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办理,办理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协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单位接到承办件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承办件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审定后确定是否变更办理单位,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在离办结期限30日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建议领衔人大代表和提案领衔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系,见面走访率要达到100%。要通过见面走访,了解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主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满意率。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办结期限内办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说明。经批准后,可相应延长办理时限。承办人大代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完毕。承办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复完毕。
承办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答复。在形成正式文件前,答复文稿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案组审核。正式答复件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对人大代表议案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组织复查,直至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满意为止。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有关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一般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后10日内完成,并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复查答复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

第十一条 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的办结期限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政协提案委。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对承诺当年落实的建议提案,应在当年内落实到位;对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措施,纳入下年度办理工作计划的,要实行滚动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对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办理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总 结 考 评

第十四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凡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办理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工作疏忽、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文本、办理报告和答复件,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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