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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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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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
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登记号:XSDR-2009-01008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邵县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
14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湘人口发〔200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住院分娩登记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督促各医疗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住院分娩管理水平,提高出生人口信息统计质量;打击在接生待产、B超检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孕妇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工作
1、孕妇住院分娩时需出示两证,即《居民身份证》、《生育证》。婴儿出生后,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要求核对登记孕产妇及丈夫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婴儿性别、生育证号等各项内容,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只有《居民身份证》无《生育证》的,或既无《居民身份证》又无《生育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住院分娩要求,但必须确认孕妇及其丈夫的身份、家庭住址等,并详细登记资料。在孕妇入院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在镇乡卫生院待产的,报卫生院所在镇乡计生办,在县级综合医疗机构待产的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开展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身份登记
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保健检查时,必须查验孕妇的《居民身份证》并详细登记孕妇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各项内容。
2、对无证孕妇要求做B超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检查,但必须确认孕妇身份并详细登记孕妇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各项内容。对无法确认身份的孕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落实统计信息报告制度
1、加强统计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月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出生人口信息,同时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孕妇和出生人口信息。
2、镇乡计生办根据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B超检查、住院分娩情况,对本辖区管理的孕妇、出生人口进行核实统计。属政策内怀孕的,要切实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防止“两非”行为发生;属政策外怀孕的,要及时落实相关措施;不属本辖区管理的,要及时将孕妇和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县人口计生局。
3、各镇乡计生办和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防止漏报,不断提高统计质量。
4、各村妇幼保健员的有关信息统计工作,由各镇乡中心医院负责。
三、工作步骤和方式
(一)召开会议部署。5月20日前,全县召开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会议,全面部署安排;6月1日起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二)层层签订责任状。县公安局、人口计生局、卫生局与县政府签订责任状,县卫生局与下属医疗机构,县人口计生局与镇乡计生服务所,公安局与乡镇派出所,各镇乡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所、派出所层层签订责任状。
(三)广泛宣传发动。在全县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14周以上B 超检查身份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李永平担任顾问,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培中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刘文杰、县公安局长姚荣生、县人口计生局局长乔育云、县卫生局局长王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石霖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计生局。
(二)加强部门配合。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沟通、协调和通报妊娠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和出生人口信息,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住院分娩、B超检查身份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宣传住院分娩、B超检查身份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B超检查、住院分娩身份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录入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县卫生部门要加强住院分娩、B超检查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督促检查,保证住院分娩、B超检查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县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者,属住院分娩的,由原助产机构出具证明;属家庭分娩的,由村(社区、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办理户口登记应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但不得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三)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县委、县政府将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14周以上的B超检查身份登记工作列入全年目标管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将,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应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完不成工作目标的,坚决落实“一票否决”。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经督查、检查,第一次未合格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领导小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第二次督查、检查仍未合格达标的单位,将该单位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单位,并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对连续三次督查、检查仍未合格达标的单位,责成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免职或调离处理。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如实登记住院分娩情况,严把凭《居民身份证》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关,必须如实登记孕妇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情况。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统计人口数据。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登记信息,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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