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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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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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县直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8〕1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5月起,在全县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也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县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轮土地调查的内容已不能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于全面查清我县当前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权属变化,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推进土地资源信息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明确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省统一制作航空、航天遥感成像1:1万比例尺图件的基础上,对全县农村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是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国有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县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及以农、林、牧、渔场(含部队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力争调处率达到90%以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依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我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登记造册,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完善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在我县建立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形成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与快速更新机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建立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二)时间进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安排2至3人专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制定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湖南省土地调查实施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本次土地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技术承担单位,并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三)落实经费
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县财政适当安排,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四)确保质量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镇乡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各镇乡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本辖区内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确保调查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镇乡土地调查的技术指导和调查成果质量的审核以及检查验收。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奖惩
本次全县土地调查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主动、调查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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