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港口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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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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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4〕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我县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港口区域进行重新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口区域范围的划分。将资水河的沙湾与市区接界处至塘口码头水域划为酿溪港口区域;塘口码头包括石马江水域划为塘口港口区域;塘口码头至筱溪码头水域(含龙口溪、小南码头)划为筱溪港口区域。
二、港区水域与陆域范围的界定。港区水域为两岸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坡岸,滩地及其至主航道的水面、水下和水上架空(有防洪堤、沿江公路的以防洪堤、沿江公路的靠河边线为界);港区陆域为设计洪水位以上依法划定的土地和岸线。
三、县交通局要督促、指导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港区管理,规范港口生产、经营市场。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6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明确新邵县港口区域的通知》(新政字[1994]057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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