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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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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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第12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市政发[2004]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发展轻质、高强、功能优异和施工效率高的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粘土空心砖、高掺量粉煤灰、煤渣粘土烧结砖、工业废渣制品、砂石混凝土空心砌块等产品。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部颁、省颁标准,经检验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价格合理、保证建筑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等建设工程,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优惠政策。县工业经济局应会同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发替代实心粘土砖的节土、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防止实心粘土砖企业发生偷、漏税费的行为。

三、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3]47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6.9元/平方米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依据有关规定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按政策免交的除外。有关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工业经济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工业经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县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报建等有关手续,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单位,由县工业经济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实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做好减产、转产和清理整顿工作。原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步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进行技术改造,创造条件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从2007年6月1日起,县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厂(窑)。对“三无”(无土地使用证、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无营业执照)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并予处罚。各种墙体材料要严格按国家部颁、省颁标准生产,对未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清理整顿活动由县工业经济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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