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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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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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新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新党字〔2010〕21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0〕22号),设置新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民族宗教事务宣传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职能。
(三)加大对少数民族扶持的职能。
(四)加强对突发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及时性处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当好县委、县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县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少数民族聚居村组的经济和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的联系。
(五)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统计及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六)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办理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九)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调查研究国际、国内宗教状况,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制止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十二)指导各镇乡民族宗教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办公室1个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局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卫、保密、接待工作和财产、财务及其他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拟制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定期培训,做好民族宗教法制工作宣传发动,推动民族宗教工作的开展。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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