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征缴行为,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办法》及《湖南省车船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等依法免税的除外)。
二、车船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新购置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在购置车船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三、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原则上要求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车船在本县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2007年应缴未缴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于4月30日前主动到地税机关补缴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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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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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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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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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小型(9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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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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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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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税额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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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10-19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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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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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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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税额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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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20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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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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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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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税额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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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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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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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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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税额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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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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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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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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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税额每吨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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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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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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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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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税额每吨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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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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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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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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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税额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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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小于或等于2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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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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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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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吨至2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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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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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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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吨至10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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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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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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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吨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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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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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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