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4〕2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新邵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邵县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下列行为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四条 契税计税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进行计算。
买卖双方提供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市场价格的评估由土地、房屋评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有效证明。
第五条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六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 县内契税征收机关为新邵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各镇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所(以下简称农税所)具体负责本镇乡区域内的契税征收工作。
第八条 所有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实行直接征收。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为契税协助征收机关。协助征收机关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要求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否则,协助征收机关不得办理。
第九条 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各镇乡农税所要指定1名以上的契税征收专管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征收业务:
(一)由契税专管员核定应纳契税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并填制《契税纳税申报表》,在“契税专管员”栏签具意见,报农税所长审核。
(二)由农税所长审核应纳税额是否合法足额,并在《契税纳税申报表》“农税所负责人”栏签具意见,报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审批。
(三)由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征收管理股办理审批登记,并在《契税纳税申报表》“农税局意见”栏签具审批意见,加盖征收专用章和“契税缴讫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将“契税纳税申报表”作为办证存档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企业改制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契税的减征和免征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由契税专管员审查有关资料,填制《契税减免审批申请表》。在“专管员意见”栏签具意见,报农税所长审核。
(三)由农税所长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是否依法合规,并在“农税所负责人意见”栏签具意见,报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审批。
(四)由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征收管理股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在“农税局意见”栏签具意见,加盖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将《契税减免审批申请表》作为办证存档资料。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减征免征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超过40万元的(含40万元),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