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降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卫生部等7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采购。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采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质量可靠和价格合理,保证农民健康,让农民得到实惠。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购进药品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进货记录。要加强药品储存条件建设,保证储运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逐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运行机制;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
二、规范用药行为。要把规范用药与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杜绝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法定名称,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验、配。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药品活动;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发改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制订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质量和购销监管的具体办法,尽快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改革,实行药品竞价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推进。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