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行政诉讼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庭参加行政诉讼,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县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但必须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办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庭参加诉讼,原则上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庭,应委托本单位副职领导人出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同时委托本单位法规股室负责人或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 委托执法,由委托单位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出庭参加诉讼。
第七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聘请法律顾问或委托其它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诉讼,须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委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署名,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第九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而县人民政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被诉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诉人员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5日内将案件审理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应诉经费列入负责应诉工作机构的行政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行政赔偿费用,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从县财政国家赔偿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应诉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