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新邵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0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县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编制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全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县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不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有关考核工作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内部考核事项和外部评议事项两部分。
内部考核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考核事项。外部评议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所进行的评议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内部考核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形式、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等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
(二)合理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三)诚信执法,不随意改变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三)依法举行听证;
(四)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五)遵守法定时限;
(六)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七)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形式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齐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齐全、完整,一案一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
(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健全;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
(四)行政执法培训制度健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包括: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四)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率。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领导机制健全,分工明确;
(二)定期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
(三)为行政执法提供保障,改进行政执法手段;
(四)组织向社会宣传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制机构健全,法制工作人员数量和素质适应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外部评议事项应当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评议,一般包括:
(一)行政执法效果。重点评议依法监管、规范行业管理秩序,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情况。
(二)行政执法内容。重点评议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诚信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评议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告知、听证、回避以及遵守法定时限等程序,高效便民情况。
(四)行政执法风纪。重点评议遵守纪律、廉洁奉公、言行文明、着装规范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和特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行政执法内部考核: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现场调查;
(四)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行政执法外部评议: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四)其他民意测验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不同特点的评议考核对象,可以实行分类评议考核,保证评议考核的公正性。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特点,确定切实可行的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和外部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为总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分为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镇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分数,直接作为年度考核该单位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依法行政项目的计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外,可以视情节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取消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等处理。
第三十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决定。涉及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评期限为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评议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11月份进行,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委参加评议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及社会效果。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2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