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3]13号
附件:《新邵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新邵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政府掌握的主要用于控制市场副食品价格水平的专项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
第三条 新邵县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商品或建设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成本、费用及价格的安排进行审核,并监督使用;向县政府报告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县财政、工商、税务、金融、房产、国土、自来水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县发展计划局搞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和标准。
(一)对县城内的宾馆、招待所、饭店、旅社等按住宿营业收入3%征收。由住宿营业单位在住宿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随同住宿费直接向旅客收取。征收的基金不得计入营业收入或挪作他用,必须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
上述单位接待党、政、群、团等机关一、二、三类会议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他业务会议按标准收取。
(二)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2%征收,由娱乐营业单位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不直接向顾客征收。可按实际营业额的规定比例征收,也可按正常营业额和规定比例换算成固定金额征收。
(三)每年从事业性收费中按3%的比例,由县发展计划局在收费年审时一次性征收。但各项专用基金,幼儿园和各类学校的学历教育直接向学生的收费,医院直接向病人提供检查诊断、治疗服务的收费,残疾人福利事业、殡葬收费,养路费,客货附加费,用于公路建设需要还本付息的机动车辆通行费,过渡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管费,船舶港务费,水运管理费,水资源费,防洪保安基金等免征。
(四)从生活用水中价外每吨征收0.02元。由自来水公司在水费收据中增开一栏“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并写清征收标准和金额,随同水费一并收取,征收的基金不得计入营业收入或挪作他用,必须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
(五)房屋交易,按成交额的0.5%向出售方征收。但安居工程、单位按政策优惠出售房屋给职工以及集资建房的免征。房屋出售方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其他费用”,代征单位征收的基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
(六)对征用土地的征地费、土地有偿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出让金,均按1.5%征收,由使用土地单位交纳。使用土地单位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其他费用”。代征单位征收的基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
(七)对省、市驻新邵企业,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企业按职工人数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其列支比照省财政厅([1995]会字第30号)文件有关防洪保安资金的规定作“管理费用”处理。
(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国家管价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在正常生产成果以外获得的超额利润,全部或部分转入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采取县发展计划局直接征收与委托其它业务主管部门代征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二)下列征收渠道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发展计划局直接征收:
1、宾馆、招待所、饭店、旅社;
2、娱乐场所;
3、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4、外地驻新邵单位。
(三)下列征收渠道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征:
1、从生活用水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征;
2、从房屋交易额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县房产管理部门代征;
3、从国土的征地费、出让金等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土部门代征;
(四)除对住宿营业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税务发票,生活用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水费收据以外,其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项收款收据。专项收款收据由县发展计划局到县财政局领取。
(五)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包括代征单位),必须在收取后次月15日前解缴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免交各种税费(包括统筹等各种基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指定的银行收款,按程序审批使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县发展计划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和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以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不同用途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贴等形式,以有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即贴息或有息贷款,主要用于扶持重要副食品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重大节日期间副食品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五)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县发展计划局核定。
(六)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表制度。县发展计划局要按月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表式编制报表,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县发展计划局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必须按时缴纳。逾期交纳的,按欠缴金额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县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
(三)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经营者,原则上不得提出减免请求,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应由缴纳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县发展计划局审核批准。
(四)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占用费率,还本付息。逾期每月加收20%的罚息。
(五)县发展计划局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用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应及时追回投入的资金,并按有关政策法规或用款协议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价格 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