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酿溪大道两厢(生态园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管理,确保生态园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酿溪生态园建设指挥部受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酿溪大道两厢(生态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以及征地涉及居民、村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补偿。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县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1、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分别按1402.5元/亩.年、892.5元/亩.年和1955元/亩.年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2、水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计算,安置补助按水田的40%计算。
3、荒塘、山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40%补偿。
4、园地的土地补偿按水田补偿标准的80%计算,安置补助按旱土标准补偿。
5、成片林地的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按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偿。
6、水渠、水沟、路、坪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旱土标准的50%补偿。
7、坟地及荒山、石山等未利用的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的20%补偿。
8、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照水田标准补偿,安置补助按旱土标准补偿。
第六条 青苗补偿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一般按地类既定平均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见附件1);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见附件3)。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抢种抢栽的作物(即发布征地公告后),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其它青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件1):桔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7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2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它果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5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它果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1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它果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3.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林地按每亩120株、每株8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幼林地按每亩150株、每株2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荒塘、山塘、宅基地、坟地、渠沟、路、坪及荒石山等未利用地不计青苗补偿。
第八条 零星果木和零散树木按下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零星果木分幼苗(苗高1.5米以下)、幼树(树高1.5米以上)和成树三类标准进行补偿;零散树木按幼树(胸围20公分以下)和成树(胸围20公分以上)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药材补偿标准:一般药材包括尾参、百合、白芍、杜仲等,按照品种、栽种年限给予补偿。珍贵药材包括三七、白果等,一年内按1000元/亩,多年内按2000元/亩。
第十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酿溪生态园建设指挥部发出通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补偿迁坟费(见附件4);逾期未迁者,由酿溪生态园建设指挥部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酿溪生态园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