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职务 |
住宿费标准(元) |
伙食补助标准(元) (不分职级) |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元)(不分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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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特区 |
一般地区 |
县及其以下地区 |
本县乡镇 |
省外 |
省内其他地区 |
本市其他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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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及相当职务 |
200 |
160 |
80 |
20 |
30 |
20 |
12 |
15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 |
160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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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 |
120 |
60 |
40 |
三、工作人员出差邵阳市,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其余在市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
四、县境内出差补助标准为:
(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乡每人每天补助6元。
(二)乡镇工作人员县内出差(含下村)补助按每人每月60元内包干发放。
(三)到基层单位支援工作和县统一抽调到各种临时机构工作等人员,按其在基层单位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补助6元。其中在村长期与农民同吃同住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40元。
(四)凡在野外、高空、井下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按野外、高空或井下的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补助8元(含伙食补助费)。
五、在岗专职司机按工作人员的有关出差差旅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人员在长沙出差原则上必须到县驻长办事处住宿,如县驻长办事处满员不能安排住宿的,可在外住宿。
七、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连续驻外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一个月内按出差差旅费标准执行,从第二个月起按出差差旅费标准折半补助,不再加发其他任何补助。
八、凡经组织部门(教师、医务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参加脱产培训(不含学历培训)并在培训学校(单位)食宿的,其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本县以外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县内的每人每天补助4元,住宿费凭培训学校(单位)的正式收款票据在标准内报销。自行参加各类学习、考试的,其经费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得报销。
九、工作人员出差于晚上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加收的空调费用等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十、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时乘坐火车(不含软卧)。凡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加发其伙食补助费15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满6小时的,分别再加发15元伙食补助费,以此类推。
十一、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和火车软卧厢,确因工作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乘坐,其往返机场的专线车费,方可在市内交通费限额报销标准之外报销。否则,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十二、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三)自带交通工具到省内或县以下的乡镇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十三、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回单位只报销往返途中补助。会议不安排食宿的,则凭住宿发票和主持会议单位证明按规定标准报销食宿费。
十四、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十五、财力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