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9〕20号
登记号:XSDR-2009-0001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管巡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督查考核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工作的协调,联席会议由工商、公安、消防、国土、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商务、交通、广播电视、劳动保障、农业、畜牧、环保、工业、烟草、煤炭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县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人员为联络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各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
(二)监管巡查制度。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依法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巡查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煤炭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网吧、音像、书店、印刷复制、工艺美术、演出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以及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巡查重点内容,利用巡查制全方位、全天候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取缔,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效能。
(三)联合执法制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突发或其他紧急执法行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对于一些重大执法活动或者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联合执法安排,主动配合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一盘棋,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监管到位。
(四)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五)督查考核制度。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将纳入对各镇乡、各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清理整治无证无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力度
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建设、规划、房产、建工、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安全、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生猪定点屠宰、典当、拍卖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水路运输业及港口经营、水路货物代理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经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注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超出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事项,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草经营的行为。
(十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严控危险废物许可、放射源安全许可、拆船业和娱乐场所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工业、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经营、供电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等须经工业、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乡、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各镇乡要对本地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总责,切实加大组织力度,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的专项行动,并认真协调解决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没有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是各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是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执法,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为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继续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镇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查处。要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等困难群众办理证照,规范经营。对经营条件、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营造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安全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电视台、报纸、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无证无照清理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新动态。组织新闻媒体对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的典型案件进行专题报道,让广大群众了解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政府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坚定决心。要建立引导机制,抓住亮点开展正面引导,尝试推行“规范经营示范街”、“规范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利用典型引路,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创造文明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六)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实现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开展“回头查”工作,巩固查处成果,并将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