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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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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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新邵县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等10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5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补贴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06]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养老保险补贴对象
1、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履行了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发给工资的;
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4、改制企业“二五”、“协保”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5、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吸纳且该企业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养老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持证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对象。

二、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及期限
(一)补贴范围
1、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持证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
养老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安排的“4050”以上持证人员不得超过5年。
(三)在商贸、服务型企业及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缴代扣。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标准
1、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持证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证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标准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执行;
3、灵活就业的持证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含4050)人员,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进行补贴;“4050”以下人员,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进行补贴。

四、养老保险补贴程序
养老保险补贴实行个人“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由申请补贴的对象先行参保或续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下列程序申请养老保险补贴。
(一)商贸、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证人员
1、单位申请;
2、由县养老保险补贴办公室及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看其就业情况,对符合条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进行汇总,并填写《审核表》报县财政部门;
3、县财政部门拨款。县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然后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支付到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商贸、服务型企业。
(二)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申请。凡符合条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携带个人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2、社区初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报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看其就业情况,对符合条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进行汇总,填写《审核表》并上报县养老保险补贴办公室;
3、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养老保险补贴办公室对社区上报的《审核表》和《补贴花名册》汇总审核,并与社保经办机构就参保情况进行核对签字后上报县财政部门;
4、县财政部门拨款。县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
5、资金发放。县养老保险补贴办公室按审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及金额,从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将补贴资金支付给补贴对象。

五、申报材料
(一)商贸、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证人员应申报的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交纳养老保险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5、劳动合同、录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6、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应申报的材料
1、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的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灵活就业证明和收入证明);
4、个人交纳养老保险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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