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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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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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3] 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搞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条件,事关社会保险事业的推进和发展,事关全县社会政治的稳定。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下,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顺利。但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作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为此,各级、各单位要成立以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代缴工作负责,及时足额地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任务。
二、全面推行目标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县政府决定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推行目标管理。县政府将与各镇乡、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签订责任状,各参保单位的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单位主要领导的政绩及财政拨款挂钩,年底由县双文明办统一考核,并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黄牌警告制度”、“一票否决制度”。
三、严格执行申报和按月缴费的规定。缴费申报和按月清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各参保单位务必在各项保费结算年度末的最后一个月,对本单位的人员情况、工资基数及费率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困难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交费的应办理缓缴申请。各参保单位应积极筹措社会保险费资金,履行代扣、代征、代缴义务,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发生拖欠。参保职工应积极配合单位的代扣代征工作,及时缴纳个人应缴的保险费。各商业银行及会计核算中心要积极配合各社保机构搞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及时办理托收、划帐和扣缴业务。不按时申报、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时缴费的将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严进行处理。对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局要发挥行政职能作用,不予增加工资,不予办理进人手续。
四、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力度。为了清理收回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各欠费单位要将还欠纳入单位工作和资金计划,每年还欠任务不得低于所欠保险费的10%。欠费单位依法处置的国有、集体资产,变现资金主要要用于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职工调动、退休等劳动手续时,除职工本人应全部清缴社会保险费外,单位还要依据办理劳动手续的人数,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否则,不办理有关手续。
五、狠抓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既是增强社会保险支撑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参保对象依法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力,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扩面工作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求全面覆盖,今年要突出抓好“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工作,省、市明确规定的代征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代征职责,落实好代征的社会保险费。
六、搞好停产、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停产企业及其职工应按有关政策及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个人不按规定缴费的,视为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可按程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停产企业的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后,应在新的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与原单位的保险期限合并计算。破产、改制企业在进入破产、改制程序时,首先要上报职工的社会保障方案,清缴以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留足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方案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正式的破产、改制程序。企业破产、改制后原单位的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的在新单位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按城镇个体户的社会保险政策,由其本人到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七、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县政府各局、各参保单位及《新邵报》、新邵电视台要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参保人员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县监察、劳动保障、审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经常性地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纪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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