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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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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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
凡按照规定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从2006年10月起,县直机关和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镇乡财政体制理顺后,县财政全额拨款的镇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将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
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和形式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所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离退休金、津贴和保留奖金。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形式为:县直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委托商业银行代发,镇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委托农村信用社代发,离退休人员凭存折就近领取。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社保站)应在每月25日前将应发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送达委托商业银行、信用社,并将资金划拨给委托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各委托商业银行、信用社必须在每月28日按时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基础管理工作。凡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范围的各参保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于9月15日前将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与身份证应当完全相符)、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离退休费标准等有关资料报送县社保站。新增的离退休人员,各参保单位必须提前1个月到县人事局办理其离退休条件审批及待遇审核手续,县社保站凭县人事局的退休费发放批复和发放单位在职工资停发证明,从审核的下月起发放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凡不及时为本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条件审批及待遇审核手续的,县社保站对该单位逾期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概不予补发。
(二)建立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核查制度,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此次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所有离退休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县社保站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凡没有取得认证资格的,县社保站从下月起一律停止拨付其离退休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各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到县社保站办理离退休人员核减手续。凡不及时到县社保站办理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核减手续,造成多发离退休费的,一律由该单位负责退还多发的离退休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外,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不仅直接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整个工作由县社保站具体负责实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和具体操作办法的解释工作,各委托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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