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07]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每人每年600元以内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移民开发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主原则。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由移民所在村(组)自主确定。项目原则上不跨村安排,应选择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确定后应在移民村(组)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必须根据审批的移民后期规划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开发局商县财政局进行编制。
第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与申报时间:县移民开发局必须按照《后扶规划》内容,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向各镇乡下达下年度项目计划指标,各镇乡在十月底前,将各村项目计划审核汇总报县移民开发局。
第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法人、建设规模、起止年限、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式、受益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审查:县、镇乡移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查项目是否按《后扶规划》年度使用计划额度上报,是否符合项目选择的原则和申报条件,项目是否可行等。
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各村要根据县移民开发局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向各镇乡移民办上报建设项目,经镇乡移民办审查和认可后,上报县移民开发局,县移民开发局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人员深入实地勘察,并根据实际情况,以镇乡为单位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编制年度计划书,报县政府审批后,上报市、省移民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进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否则不能纳入年度计划。投资规划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移民开发局逐级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批;投资为5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县移民开发局报市移民开发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县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村民委员会为项目法人。后期扶持项目由项目法人在县移民开发局和镇乡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招投标:对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议标、选定施工队伍;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公开招标,选定施工队伍。
第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质量管理: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对后期扶持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县移民开发局直接参与实施管理;10万元以下的,由镇乡移民办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必须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交业主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加强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检查。业主必须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安排或委托质量监管员(镇乡移民办干部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项目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基金,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平600元以内的补助资金,县财政局要按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资金下拨进度,将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移民开发局,县移民开发局收到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经批准的后扶项目移民村。移民村必须在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或调剂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移民村必须在镇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移民开发局的指导下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3-5人,移民代表应占半数以上),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参与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①移民村村民委员会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开具《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经民主理财小组签署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查,镇乡政府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县移民开发局。
②经县移民开发局财务股和相关股室审查,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拨付资金。
③拨款金额:在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金额指标内,凭项目承包合同付款。
④拨款进度:开工时预付20%,其余按进度分三期付款。第一期40%,第二期30%,第三期10%做为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全部付清。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①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村级专账核算和村账乡管。各镇乡经管站以镇乡为单位,设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账,以村为单位设立明细科目,进行资金核算。
②项目资金的支出凭证必须合法合规,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
③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移民村村委会在每年元月将上年移民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和审查结果张榜公示。
第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当年未完工部分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开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镇乡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村公布。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移民村进行后期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移民开发局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细则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和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分别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邵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