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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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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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5〕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驻县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县属各规模企业:

《新邵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邵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2003]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人,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本县常住户口;

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3、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4、无业;

5、本人有就业要求。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排、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省、市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奖励。

除福利企业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具体工作,财政、税务、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和用工一年以上的临时合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本县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现已安排的残疾人,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计入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并计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安排比例为由拒绝安排。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可纳入安置比例。

第六条 劳动、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统筹规划,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开发并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保障、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要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向县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情况。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未安排的人数和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缴纳,各单位上年度在职干部职工人数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停止缴纳保障金,但以前缴纳的保障金不予退回。

第十条 根据《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湘财[1996]社字第284号)规定,交纳保障金的标准为:

应交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数(元)×(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由县残联与各单位进行核实后,送达扣缴通知书,单位在十五日内复核,未复核者视为无异议。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但因特殊情况需要缓交或减免的,经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保障金的,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和滞纳金由县财政部门代扣入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由国税代征。

第十一条 保障金按属地管辖原则交纳。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县区域内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工作。保障金统一使用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障金的使用按政府基金有关规定审批,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就业前的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适当补助残疾人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相关统计资料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照统计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财政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以就业为主,收取就业保障金为辅,有安置能力的单位,不能以缴纳就业保障金代替就业安置。按政策无法安置就业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11日起 施行。 199953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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