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5〕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
优 惠 政 策
为妥善安置筱溪水电站库区(含坝区)移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库区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和省移民局审批的《筱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湘移函[2005]50号)规定,县委、县政府决定对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外迁移民户因建房需砍伐用材林的,经本人申请,由林业部门按人平
二、为确保移民外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由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负责出资给已签订外迁安置协议的移民每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外迁移民的安置建房,由国土部门统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移民户只需缴纳工本费。分户建房的宅基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按每人优惠
四、外迁移民在安置过程中,免缴用电、用水的开(立)户费;免缴住宅电话转(移)户费;申请初装住宅电话的,减半收取初装费;免缴所有营业证照变更费。
五、经批准进行投亲靠友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到城镇落户,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本人只需缴纳准迁证工本费。
六、外迁移民子女在安置区上学就读,不得收取转学费,初中以下(包括初中)学生免缴二年学费、杂费。移民子女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外迁移民安置后,本人具备条件且申请从事个体工商、加工业等,一年内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
八、安排县内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各项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予以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生活和发展生产。
九、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排外和刁难移民,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