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3]15号
我县经过文物普查,古代文化源远源长,地下文物十分丰富。为了加强对城乡基本建设,生产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三建”)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作中文物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还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凡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县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三资企业、社会团体、军队等)需进行“三建”工程项目及其项目改造,拓展、扩建、延伸(含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开发新区市政建设工程,旧城镇改造等)的,在定点取得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后,应立即报请县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文物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勘探结论。在未办理文物调查勘探审批手续前,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批地,基建单位不得施工。基建单位强行施工的,文物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擅自动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在“三建”工程中发现文物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对隐匿不报、私分、私留或哄抢文物者,依法从重追究责任;对提供情况、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配合“三建”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配合文物管理部门保护好出土文物或遗迹的安全。
五、“三建”工程中所需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列入投资计划。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74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县文物管理部门在“三建”项目中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应严格按职责权限办理,以确保文物安全。县文物管理部门在取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三建”工程调查勘探委托书》后,可承担征地面积15亩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和急需抢救的零星墓葬的发掘(发掘时同时向省、市主管部门报告),超过以上范围的,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管理 通知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