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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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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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关于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新政通[2007]6号,以下简称《通告》),全面推行以实行火葬、节俭办丧事为主题的殡葬改革工作,促进乡风文明建设,提高县城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通告》第一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火化后又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事主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其坟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拒不改正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其坟墓及其他设施并起棺火化,所需费用由事主承担,并按非法占用土地依法进行处罚,对事主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二、违反《通告》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其家属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组织、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采取停薪、停职、停岗等措施,直至对死者实施火葬为止。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瞒报的,责成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法追回多领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死者家属子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土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违反《通告》第四条、第五条,因没有及时通知并协助殡仪馆将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或医院病亡的应火葬的遗体接运、冷藏、火化而造成土葬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和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四、违反《通知》第六条,为应当火化对象进行土葬提供人力、财力、物力支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提供机动车辆支持土葬的单位主要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对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至3倍的罚款。凡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此前,凡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在2007年8月31日前到县民政部门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否则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

五、违反《通告》第七条,由县城管、环保、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县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公开向事主赔礼道歉,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罚没款管理。罚没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收据管理使用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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