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5〕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身份确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身份
确 认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确保移民合法权益,维护库区稳定,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和县移民开发局负责做好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身份确认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筱溪水电站库区(含坝区)。
第二章 移民身份确认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确认的移民身份人口是户籍在库区的常住人口。
第五条 规划水平年水库下闸蓄水的时间即
第六条 移民身份人口分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七条 搬迁人口包括因淹房受影响需搬迁的人口和淹地不淹房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搬迁人口及言禾公路建设占地、坝区工程建设中永久占地、新建集镇占地经生产安置规划后需搬迁的人口。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水库淹没或淹没影响失去土地,需要重新进行生产安置的农业人口,包括劳动就业人口和抚养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应计算到户。其计算公式为:生产安置人口等于失地数量除以失地前人均耕地面积。
第三章 户籍在库区的农业人口
第九条 户籍在库区的常住农业人口且有房产、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确认为搬迁人口;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外迁进行有土安置的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
第十条 户籍在库区的常住人口,没有房产,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 下列婚姻人口可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一)依法登记结婚后常住在库区的人口;
(二)离婚前户籍在库区,离婚后没有再婚或再婚在库区且户籍仍在库区的人口;
(三)配偶一方户籍在库区外(含境外),一方户籍仍在库区内的人口。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实婚姻人口不得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第十三条 原户籍在库区、
第十四条 依法登记结婚后双方户籍在库区且常住在库区,移民搬迁时双方经批准投亲靠友安置在库区外的一方原户籍地,且仍留有一份承包耕地的人口,不得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可确认为搬迁人口;另一方可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第十五条 下列未成年常住人口可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一)凭父母结婚证及户口簿或离婚证(含离婚判决书、法院调解协议书)随父(或母)迁入库区的未成年子女;
(二)父母离婚或丧偶再婚的,凭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迁入库区的未成年子女;
(三)父(或母)户籍在库区,随父(或母)常住在库区的未成年子女;
(四)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但已交清社会抚养费并随父(或母)户籍在库区的未成年子女。
第四章 户籍在库区的非农业人口
第十六条 户籍在库区的非农业常住人口在库区有房产,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确认为搬迁人口;没有房产的,不得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水河道管理的通告》(新政通[2004]1号)颁布前户籍已迁入库区,常年居住在库区的离、退人员,可确认为搬迁人口;迁入的企业失业人员,自迁入之时起常年生产生活、居住在库区的,可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水河道管理的通告》(新政通[2004]1号)颁布以后,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失业分流的人口,不得确认为库区生产安置人口。
第十九条 在库区内有承包耕地,并以该承包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转非常住人口(即原地方城镇户口),可以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虽在库区有房产,但其房产所有权人的户籍全部不在库区的,该房产所有权人不得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如该房产所有权人确需重建居住的,可随原村(组)在规划安置区内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库区内的下列人员可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一)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士官;
(二)非军事院校在校的大中专学生;
(三)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或毕业后户籍由学校代为保留且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
(四)被逮捕和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
(五)户口临时转出的中小学生、临时工、合同工。
第二十二条 依法收养的人口可确认为移民身份人口。
第二十三条 已经按移民政策迁移、安置,后因婚姻等原因迁入库区的人口,不重复确认为移民身份。
第二十四条 因2004年移民调查时遗漏登记,按实际应该确认为移民身份的人口,由村、镇乡逐级书面报告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和县移民开发局,统一研究确认。
第二十五条 确认移民身份的工作程序是:人口登记,被登记人所在地村(居)委会上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和县移民开发局共同确认。
第二十六条 死亡人口由村户政协管员向当地派出所申报,由当地派出所核对销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筱溪水电站库区移民指挥部和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