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整顿税收征管秩序,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以木材贩运和建材产品生产经营为主体的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征管措施
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强化征管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县国税局应当按照“源泉控管、使用环节控制发票”的办法,加强对木材贩运户和建材产品生产经营户等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对木材贩运户,应及时掌握其砍伐量,准确扣除自用量,核实销售量,找准经销人,按照确定的价格和规定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对建材产品生产经营户,应就地进行税务登记,依据炸药、电力能源等耗用量推算收入,核定税额,按月或按季征收;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结构,分别确定砖、瓦、灰、砂、石及木材的耗用量,严格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建设)单位购进上述货物的发票取得情况。对偷逃税款的个体户和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建筑安装施工(建设)单位,应依法查处。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支持当地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镇乡党委、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经常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为他们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困难;要协助驻镇乡税收管理员摸清境内木材贩运户和建材生产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依法征税提供依据;要督促镇乡林业站、农电站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
(二)明确专人负责。酿溪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2名专职协税人员,其他各镇乡应当安排1名专职协税人员专门协助税务分局(所)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专职协税人员原则上只能从镇乡财政所抽调,或从镇乡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中抽调,抽调人员的工作安排、业绩考核由所在国税分局(所)负责,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国税分局(所)的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三)严格奖惩。年终,根据县国税局提供的情况,通过县财政局审核,对积极支持当地国税部门开展个体零散税收征管,协税人员安排到位且工作成绩突出的镇乡,由县财政从转移支付经费中按确定的专职协税人数,人平增拨一万元经费;对人员安排不到位,或名义上安排了人员、但安排人员不接受所在国税分局(所)的工作安排和业绩考核,或安排的人员仍在镇乡从事其他工作而未能完成所在国税分局(所)安排的工作任务的,按应当安排的专职协税人数,在转移支付安排中人平扣减一万元。各镇乡应当完成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个体税收(含个体零散税收)任务;未完成核定税收任务的,年终由县财政按短收金额相应扣减当年转移支付资金。
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县林业、公安、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电力、房产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税护税工作机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个体零散税收的征管。各单位要通力合作,主动开展协税护税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及时与县税务机关衔接相关工作,以确保协税护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县林业局应当将全县2007年元月1日以来办理木材经销许可证的有关情况,在2008年5月10日前提供给县国税局;以后每月10日前向县国税局提供上月的砍伐证、木材经营许可证、运输证的办证情况(主要是数量,具体指标由县国税局确定),便于县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实施税务管理;对欠交税款的纳税人,凭县国税局的欠税通知,应当即时停止办理有关当事人砍伐证和运输证;欠税结算后,才恢复办理有关当事人的砍伐证和运输证手续。
2、县公安局应当向县国税局提供石料开采单位和个人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的炸药批用量及至2008年4月底的库存量,便于县国税局掌握情况,核定有关指标;对应纳税户(凭县国税局通知确定,属新开户的凭县国税局确认证明)的炸药批用情况,按月将其批用量在次月10日内提供给县国税局。对欠交税款的纳税人,凭县国税局的欠税通知即时停供炸药;欠税结算后,才恢复办理炸药供应手续。
3、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月向县国税局提供砖厂、采石场、砂石场、石灰窑、瓦窑等场所采矿权证的办理情况。对欠交税款的纳税人,凭县国税局的欠税通知,应当即时停止办理采矿权手续;欠税结算后,才恢复办理采矿权手续。
4、县发改局在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商的基建项目时,应当将批文同时抄送县国税局。
5、县规划局对房地产开发商前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欠交税款行为的,凭县国税局的欠税通知,应当即时停止办理后续项目的规划手续;欠税结算后,才恢复办理后续项目的规划手续。
6、县建设局应当积极协助县国税局测算好各类房屋、建筑物的建材耗用量的理论数据;对建设项目有欠交税款行为的,凭县国税局的欠税通知,下达项目停工通知书并不得进行质监验收;欠税结算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和质监验收。
7、县地税局应当凭建筑安装施工(建设)单位建材增值税结算通知,方能为其开出工程结算发票。
8、县电力局应当按月向县国税局提供建材生产经营户的用电情况。
9、县房产局在为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要求其提供建材增值税结算单。
县国税局要主动与上述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衔接,积极搞好工作协调,简化纳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环境。
(三)严格奖惩。上述9个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年初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协税护税责任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职协税员分别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元。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协税护税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年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协税护税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严格按考核办法兑现奖惩。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退还风险抵押金,各奖1000元;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95分以下的,退还风险抵押金,各奖500元;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不奖不罚;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其所缴纳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时,由县财政酌情核减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各相关部门(单位)协税护税工作考核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相关部门(单位)协税护税工作考核办法
一、根据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各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各部门(单位)考核得分等于100减考核扣分。
三、各部门(单位)考核项目及扣分办法。
(一)县林业局
1、未在2008年5月10日前将全县2007年元月1日以来办理木材经销许可证的有关情况如数提供给县国税局的,扣5分;每少提供一户,扣1分。
2、未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木材经营许可证、砍伐证、运输证的办证情况(主要是数量,具体指标由国税局确定)提供给县国税局的,每少提供一项次扣5分;每少提供一户次,扣1分。
3、收到县国税局的欠税情况通知,未即时停止办理有关当事人砍伐证和运输证,每次扣5分。
(二)县公安局
1、不及时向县国税局提供石料开采的单位和个人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的炸药批用量及至2008年4月底的库存量的,扣5分。
2、对应纳税户的炸药批用情况,未按月将其批用量在次月10日内提供给县国税局的,每次扣5分;每少提供一户次,扣1分。
3、收到县国税局的欠税通知未即时停供炸药的,每次扣5分。
(三)县国土资源局
1、不按月向县国税局提供砖厂、采石场、砂石场、石灰窑、瓦窑等场所采矿权证的办理情况的,每次扣5分;每少提供一户次,扣1分。
2、收到县国税局欠税通知未即时停止办理采矿权证的,每次扣5分。
(四)县发改局
在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商的基建项目时,不将批文同时抄送县国税局的,每缺一项扣2分。
(五)县规划局
收到县国税局欠税通知未即时停止房地产开发商后期项目的规划手续的,每次扣5分。
(六)县建设局
1、不协助县国税局测算各类房屋、建筑物的建材耗用量的理论数据的,扣5分。
2、收到县国税局欠税通知未下达停工通知书或进行了质监验收的,每次扣2分。
(七)县地税局
建筑安装施工(建设)单位没有建材增值税结算通知,而为其开出工程结算发票的,每次扣5分。
(八)县电力局
不按月向县国税局提供建材生产经营户的用电情况的,每次扣5分;每少提供一户,扣1分。
(九)县房产局
建设单位和开发商没有提供建材增值税结算单,而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每次扣5分。
四、本考核办法由县国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