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和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和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和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目前,我县绝大多数报废汽车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程序进行拆解销毁,有些报废汽车被非法回收拆解后又重新拼装上路使用。大部分二手车都是直接交易,特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报废车辆及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及拼装车通过直接交易流入市场运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各镇乡各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明确职责,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回收和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报废汽车及二手车流通管理举报电话(366121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电话,由县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县公安、工商、质监、监察等相关部门认真查处。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典型、重大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县商务部门会同县公安、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全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网点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治。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从事假报废、出售报废整车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指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的行为,以及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筹建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及二手车交易中心,协调全县报废汽车及二手车交易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二手车交易的专项整治工作。
2、县公安部门会同县商务、工商、交通、质监、监察等部门严格履行对报废汽车回收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职责。抽调警力,集中时间,上路检查,加大路面巡查工作力度,查处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行为,对查获的报废汽车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报废汽车进行出售、转让、自行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上路的,以及伪造、变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违法交易车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3、县工商部门会同县商务、公安、质监、监察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管。未经省级商务部门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后未取得资格认定而办理了注册登记的,要予以撤销。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工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对非法报废车回收拆解市场收购、拆解、拼装机动车或更改机动车车架、发动机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深挖细查,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交易车辆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4、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县商务、公安、工商、交通、监察等部门,加大对汽车配件的监管力度,堵塞报废的汽车零配件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汽车,以及非法销售报废配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县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工商、公安、质监、监察等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令停业。对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拼装、组装报废汽车,出售报废的汽车配件,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6、县监察部门负责纠正和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干扰和阻挠专项整治工作,以及违法分子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案件。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经营行为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设立,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必备的申请设立的条件,只有经依法办理了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才能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和二手车流通经营。
(二)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同时,及时将报废汽车交给取得了《资格认定书》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统一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拆解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年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私自进行任何处理。同时,对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依法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折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三)二手车拥有单位和个人所形成的二手车交易行为都应当依法在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二手车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交易时应当签订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交易完成后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新邵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培中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曙光、县商务局局长谢跃东任副组长,何东风、周红书、张毅辉、刘志爱、蒋晨光、朱赛美、李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何东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监察局、县交警大队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二手机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成员单位。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