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9〕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邵劳社字[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保待遇,减轻个人自负
(一)取消费用分段,下调个人自负比例
1、市内定点医院住院
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互助支付范围内,取消费用分段,个人负担比例根据不同医院级别分别调整为:
①三甲医院: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3%,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7%。
②三乙、二甲医院: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9.75%,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0.25%。
③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2%,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7.8%,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2.2%。
2、经批准转往邵阳市外住院
①转省内定点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互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不分在职、退休统一调整为25%,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75%。
②转省外定点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互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不分在职、退休统一调整为35%,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65%。
3、突发性疾病到非定点医院抢救住院
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者,一般应到统筹地确定的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否则,其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及大病互助基金不予支付。若因突发性疾病且病情危重,就近在非定点医院抢救(含住院抢救及门诊留观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统一调整为35%,医保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基金支付65%。
(二)降低起付标准,实行二次起付
2010年度的起付标准调整为:全年起付标准合计为600元,其中,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三)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1、基本医疗保险进统筹限额由原来的26500元,上调至400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全年累计进统筹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
(四)完善特殊门诊政策
1、对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及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用药等特殊门诊,统一纳入住院范围,医疗费按住院标准结算。
2、其他准入病种的特殊门诊,个人自负比例不分在职、退休统一调整为15%,不负担年度内的起付标准。若年度内有住院,住院费用按住院办法管理,但年度内特殊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之和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全年累计进统筹限额。
二、提高大病互助缴费标准
由于我县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2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起,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元。改制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的大病互助费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切实做到足额征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征收,其中用人单位负担6%,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为确保医保基金足额征收, 2010年全县在职职工的医保缴费基数统一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加800元/月津补贴的标准确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单位负责负担的6%部分的医保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对县属全额拨款的单位、镇乡、差额拨款单位,县财政分别按基本工资4%、3%、2%的费率负担,用人单位分别按2%、3%、4%的费率负担,津补贴部分的6%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金为准,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只征收单位负担的6%部分。全额拨款单位的退休人员,单位6%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单位的退休人员,县财政负担3%,单位负担3%。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2009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其医疗费一律按原有规定办理结算。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