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新邵资江流域水产养殖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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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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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通〔2009〕8号

登记号:XSDR-2009-00021

为加强资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规范新邵资江流域网箱养鱼和拦河养殖行为,维护正常的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对新邵县境内资江水域水产养殖进行统一规范,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划定水产禁养区和许可养殖区。
二、酿溪镇范围内资水上至渔溪河与资水交汇处、下至疗养院资江水域为粘性鱼类的自然产卵场和养殖场,且为资江航运码头所在地,设为水产禁养区;晒谷滩电站大坝上下各延伸1千米、筱溪电站大坝向上延伸1千米为电站安全生产区,设为水产禁养区。在禁养区水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养殖。
三、除上述禁养区之外的新邵资江水域为水产许可养殖区。在许可养殖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水域养殖许可证,在指定区域内按规定数量从事养殖。
四、水产养殖必须实行健康养殖,确保资江水质清洁,严禁任何污染水质的养殖行为。
五、对违反渔业方面法律法规的水产养殖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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